公告
依据已生效的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东民三破字第22-1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2007)东民三破字第4号,将产权人为鞍山市第二热电厂、地址为立山区家园馨村18号、产籍号为3-25-262-6、建筑面积为73.3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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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