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亚娟所有房屋(产籍号3-69-42-1061)的更正公示

编号: 发布时间:2017-03-31

刘亚娟(210302196302281246),于2009年6月在立山区都市印象小区购买了产几号为3-69-42-1061的商品房一处。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了购房贷款并将房产抵押给了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贷款和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中,刘亚娟向银行、担保公司、我中心提供了不真实的婚姻情况,即刘亚娟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离婚,但在办理各项手续时却提供了于张明玉(210622196209115456)的结婚证明材料,隐瞒了离婚的事实。现在该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条件,刘亚娟重新提供了婚姻关系材料,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张明玉与刘亚娟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一份((2004)鞍岫民镇权初字第13号),并当事人双方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给刘亚娟单独所有。现我中心对其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0日),如无异议,5个工作日后将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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