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锦霞所有房屋(1-46-93-1022)的更正公示
刘锦霞在2002年参加房改时,职工购房审批表填写信息错误,当时刘锦霞已经离异,实际情况应为刘锦霞单独所有,现凭借《房改售房更正表》申请更正1-46-93-1022的房屋共有情况。现我中心对其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2016年5月30日-2016年6月6日),如无异议,5个工作日后将为其办理动迁房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