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志帮(身份证:210302196810240918)被继承人:常玉民(身份证号:210302196810240918),产籍号1-55-14-2013,面积:57.51平方米,由于房改前已经离异,在办理房改时以夫妻名义参加房改,现退回原配偶工龄,并补交房改款8104元,情况属实,无疑义。现我中心对于上述申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开征询异议,如有异议者请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我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