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豫征询异议的公示
申请人刘豫于2026年09月0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换证业务,因之前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业务号201307180406)时,使用的证件种类为军官证,现无法找到原部队出具与身份证是同一人的证明,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退伍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并笔录声明原军官证与身份证为同一人愿承担相关责任。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24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继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9 月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