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动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201503270611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218
依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03执284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2
20151229028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