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恒隆高科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
1
鞍国用(2016)第201131号
鞍山恒隆高科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210303012201GB00082W00000000
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303执恢299号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