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科冠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辽(2017)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416号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辽(2017)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416号
鞍山科冠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744-47-1
依据(2021)辽0302执533号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