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贾秀燕,褚良海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200401050031 | 贾秀燕,褚良海 | 1-2-136-2011 | 依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0311执658号之一法律文书作废 |
2 | 200401050030 | 贾秀燕,褚良海 | 1-2-136-2012 | 依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0311执658号之一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