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娟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21102389167
宋娟
3-56-47-1062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5)粤03执244号之二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11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