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田合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2
y21300135284
高田合
1-32-207-5275
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2025)辽0302执1971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