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翟羽佳,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903223323
经查,您名下下列2处不动产在转移登记过程中,因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重大间题,导致登记内容错误。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不动产基本情况
产籍号:1-45-137-4072 坐落:铁东区常青街16栋7层42号。
产籍号:1-45-137-4062坐落:铁东区常青街16栋6层40号。
现登记权利人:翟羽佳
二、认定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根据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出具的《关于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 16甲-41-42号房产情况告知函》及相关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您在办理上述不动产更名过户登记时,所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契约书》、《购房商品房结算安置单》等关键申请文件中,“鞍山市长风实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印文与该公司同期真实印章印文不符,系伪造材料。该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从而获取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购买该房屋的真实手续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若未按期履行更正登记义务,我中心将启动依职权更正登记程序,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原权利人名下,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相关责任方自行承担。更正登记完成后,您现登记取得的该房屋物所有权将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