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公共交通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009090
鞍山市公共交通公司
1-70-45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