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潘洪义,李国珍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书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75314
潘洪义,李国珍
2-43-376-2024
不动产权证书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07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