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丽娟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辽(2023)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42753号
尚丽娟
44-6-54-2132
依(2023)辽0303民初3892号,(2024)辽03民终1008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