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晓清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0047021
徐晓清
43-22-102-1011
依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3执恢4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