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明月,黄达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0000807
赵明月,黄达
41-39-82-1184
遗失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