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丽香,翟英新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2
957904
田丽香,翟英新
44-46-56-2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4)辽0311执恢171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