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恩达,冯立华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116546
陈恩达,冯立华
1-61-198-402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