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城市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他项权利证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备注
1
09-0752
海城市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LB-020-0752
他项权利证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