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魏元辉、李秀芹不动产权证书1-25-253-1062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1304683506
魏元辉、李秀芹
1-25-253-1062
依(2025)辽0304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依(2023)辽0304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04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