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国用(2007)第402010号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
1
鞍国用(2007)第402010号
鞍山凯奇华经贸有限公司
210311001003GB00020W00000000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1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