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繁星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0016754
张繁星
3-44-390-2042
不动产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