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秀玉(2-4-59-1)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s003820
李秀玉
2-4-59-1
不动产权证书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