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协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42-21-20-1034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关于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协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42-21-20-1034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辽(2023)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52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协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2-21-20-1034

不动产/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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