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55-134-2051)不动产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20160922497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55-134-2051
不动产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2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