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琳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961476
林琳
42-107-44-3052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4)辽0302执恢172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2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