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gx20150924000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41-39-14-1033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2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