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44-8-8等)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279号 | 辽宁大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44-8-8 | 依生效(2024)辽0304执恢140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
2 | 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278号 | 辽宁大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44-8-7 | 依生效(2024)辽0304执恢140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
3 | 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277号 | 辽宁大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44-8-6 | 依生效(2024)辽0304执恢140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1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