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44-8-8等)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11-26

关于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44-8-8等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279号

辽宁大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44-8-8

依生效(2024)辽0304执恢140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2

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278号

辽宁大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44-8-7

依生效(2024)辽0304执恢140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3

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277号

辽宁大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44-8-6

依生效(2024)辽0304执恢140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1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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