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gx201406040013
苗艳军
王红颖
42-32-46-2072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2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3
其他原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1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