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
1
鞍国用2000字第(400030)号
鞍山市电力安装总公司
210311001010GB00038W00000000
遗失
鞍山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