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大伟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0050117
郑大伟
42-124-8-1071
依(2024)辽0302执恢258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1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