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42-121-33-14)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辽(2017)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783号
中合鞍山置业有限公司
42-121-33-14
依生效(2021)辽03破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