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钢矿山公司设计院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3-34-120)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00509151060
鞍钢矿山公司设计院
43-34-220
不动产权证书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0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