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108228
马宝忱,张素杰
42-104-69-1011
不动产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0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