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1300170278
罗卫东,黄冬云
3-30-171-1161
依2023辽0311执恢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0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