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
1
1999第100752
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
210302015001GB00003W00000000
不动产权证书
2
1991第300614
210304001008GB00026W00000000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0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