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88987
鞍山市房产局,贺福传
3-44-337-1011
不动产权证书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0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