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产籍号 | 备注 |
1 | 21570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 | 2-3-249-8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2 | 21571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 | 2-3-249-9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3 | 21571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 | 2-3-249-7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0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