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红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820826
刘红
42-2-108-2032
依据(2024)辽0302执655号、(2022)辽0302民初553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