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洪吉,于静彦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434730
李洪吉,于静彦
1-37-142-1032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