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09-19

关于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qs201503310015

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3-8-73-5

不动产权证书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9月  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