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冬云与罗卫东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1300176360
黄冬云与罗卫东
3-30-171-2153
依据(2023)辽0311执恢70号之一、(2021)辽民初259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8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