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晓丽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200312240110
高晓丽
1-46-121-2042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2)辽0304执恢93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8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