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兵,朱宏志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1100926998
刘兵,朱宏志
42-127-5-3011
依(2022)辽030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2023)辽0303执恢599号执行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8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