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承泽不动产权证书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946697
李承泽
42-118-61-2062
依(2023)辽0302执1110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