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国刚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1300200805
李国刚
2-52-120-2041
依(2023)辽03民终37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