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振列、李媛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512145
洪振列、李媛
42-87-55-5
依(2024)辽0302执恢90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