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杜为公与任述芹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印刷编码
备注
2
41-11-67-2034
杜为公与任述芹
160124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