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201412240221
李皓
3-43-123-3301
遗失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7月 5日